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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服饰文化,土司服饰文化介绍

  1. 土司最早出现在哪个朝代?土司对当时的社会有何影响?

土司最早出现在哪个朝代?土司对当时社会有何影响?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管理周边民族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渊源可上溯到秦汉王朝所实行的羁縻政策,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的不断变化、发展 ,至元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臻于完善,清代开始改土旧流,土司制度趋于衰微。

土司制度的长期实施,使部落首领的统治合法化、稳固化,土司成为其辖区内的最高统治者,主宰着属民的一切。无论是徭役、赋税、征兵,还是对外征战、媾和,都由土司决定,就是民间发生任何***都须土司参与解决。部落法也是为土司服务的,土司们可以对稍有不恭的人进行鞭笞,或施以肉刑 ,包括剜眼珠、割鼻子、挑脚筋,刖足、剁 ,乃至剥皮。总之,部落里的事,无论大小巨细,都由土司亲自裁定,土司的裁定就是法律,必须执行。土司这样世世代代地主宰着属民的一切 ,这就在广大农牧民思想之中形成了“官本位”思想,而这一思想长期殖根于广大农牧民思想之中,根深蒂固,其影响波及现在。 在多次基层社会调查中,农牧民们都希望自己的子女将来当干部,送子女上学读书的目的也是为了将来能当干部,当不上 也就不再送子女上学了,其思想意识的滞后,严重影响了对外界先进的政治、经济、技术、文化和新思想、新观念的接纳和吸收,导致了社会发展的迟缓。


所谓土司制就是土司制度 。这种政治制度主要特征是封建王朝中央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中旧的贵族进行统治,经济上“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纳贡”,这是“土司制度”的阶段。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元朝开始实行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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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这是古代一个官名,最初是元朝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首领的官职,后来成为了明清两代对所有少数民族聚集地的管理制度,在清朝雍正年间因为改土归流才结束了这个官职。

但是清朝的改土归流并不是很完善,因此土司制度在清末民国初期还是存在的,位于西北地区的马家军就是土司制度的一种,其接受民国***的任命然后全权管理所拥有的土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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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主要被元明清的统治者用于对当地少数民族进行管理,其实这也是一种最无奈的办法,小型部族的叛乱虽然对于整个大的环境是没有一些影响的,但是对于叛乱所在区域却是一个相当大的创伤。统治者为了安抚这些少数民族,就***用了这种以夷制夷的方式,可是这种方式也同样有一个相当庞大的弊端那就是统治阶级对于这些少数民族底层人民根本就没有办法进行直接管理,或者说施加自己的影响力,这也就给得到土司官位的这个人或者家族一个很好发展自己势力的机会。

当然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土司是可以世袭的,这可以让一个家族完全的控制所属的区域。因此在历史上很多少数民族的叛乱都是因为当地土司的叛乱,而在如果在叛乱之后得到上面的招安之后不仅不会有生命危险还会得到很多的封赏,这让土司成为了统治者将触手伸进底层民众最大的障碍。

至于土司对于社会的影响,好的一面是国家统治阶级终于完成了这些少数民族或者山民在名义上面的统治,并且也让所属的地域有了王朝的影响力。不好的一面就是在代价较小的情况下,各个被统治阶级任命的土司都会在家族统治了一段时间之后会给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至于底层民众的想法他们根本就不会考虑,并且一个土司所控制的区域在一个家族领导了很长时间之后已经有了分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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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白土司的一个含义:

土司是少数民族的一个官名,又称土官、土酋,是中国古代一类官职的统称,用于委任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头目,目的是以夷制夷,用来稳定古代西南边疆的发展和疆域形成。

然而土司还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司是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头目在其势力范围内设立的且被中原朝廷认可的***机构;狭义的土司专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简单点就是世袭受册封。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的存在。

其次我们要了解土司的起源:

土司制度一般认为是始于元代,唐、宋时期,在恩施民族地区推行和完备的羁縻政策,到宋、元交替时期,逐步发展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既是集历代王朝治理经验之大成,也是在宋代羁縻政策的基础上直接发展而来的。然而宋朝的羁縻制度,却是一种比较松散的统治制度。各羁縻州与宋王朝实际上存在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到宋王朝衰微、统治力量削弱时,各羁縻州酋长开始不服从宋王朝的控制。“宋室既微,诸司擅治其土,遍设官吏,……威福自恣”(同治《来凤县志》)。加之宋代在鄂西设置的六个羁縻州所统辖的地区不大,相当一部分地方仍为各强宗大姓所占据,他们同羁縻州的豪强趁宋朝衰弱而纷纷崛起,各据一方。如“施州卫所属覃田二姓,在宋元未分之前,其势甚盛,颇为边患。”(道光《施南府志》)在元朝统治施州之后,又叛服无常。元王朝为笼络这些豪强,遂广置土司,进行绥抚。

土司制度与羁縻州政策的区别在于由松散的统治变为严格的控制;在承袭、纳贡、征调等政策方面,土司制度均有严格的规定,从而加强了对鄂西民族地区的控制。


元代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宣慰司都元帅府及军民府、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正式建立土司制度。至元元年(1336年),元王朝设宣政院,统管全国佛教寺院及其征服的少数民族地区,对藏族的上层喇嘛和地方首领均授以封号,并准其世袭官职。四川少数民族地区第一次出现了由封建王朝正式册封的大批土司。

土司制度最早出现在元代,在此之前中国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管理施行的是羁縻治策。两者在完善程度和具体细化方面虽有区别,但其内涵、治理思想和施用范围等大体一致。

在以滇黔桂等西南部为主的边疆地区,封建王朝任命当地蛮夷首领为各级土官或土司,土官土司职位的带下,官职和所任职务不可随意废除,经过批准乃可世袭。如果履职不善或者互相兼并,朝廷当免其职、降职或者治罪。

有些地区在罢免土官土司以后,朝廷改派流官管辖其地,史称“改土归流”。朝廷将土司土官的任用,与当地所置的统治机构相结合。在土司任职衙门亦设朝廷派遣的同级流官,基层事务则由土司、土目等低级土官负责。

土官土司任职的机构仍有羁縻的性质,但被纳入国家行政系统管理。土官土司有正式的品秩,有待遇、有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与内地官吏大体一致。

土司土官的职责,包括在辖区清查户口、收取赋税、统领土军、判决***、维持治安与定期朝贡等。土司土官可统率属于国家军队的土军,土军由土官土司所辖的蛮夷壮丁组成。土军主要用于维持地方治安,但也接受朝廷的调遣,有上级土官土司率领赴外地出征。

土司土官制度在西南边疆取得了成功,而其关键在于与当地蛮夷社会的特点暗合。受地理气候环境与动植物***具有复杂多样性的影响,西南边疆诸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复杂多元。诸族长期、居住特定的自然环境,积累了适应当地生活的特殊经验,与居住地的土地和自然***存在紧密的联系。

而另一方面,数千年间外地移民不断迁入,与西南土著民族逐渐融合,使西南边疆文化的类型类似于内地,他们虽然经济发展的水平比较低,但有经济上自给自足及文化类型接近内地等特点。

因此,西南边疆诸族的主要矛盾在其内部,即诸族内部及相互之间谓***占有和恩怨长期进行斗争,并由此形成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或者说西南诸族的斗争主要是在本地,对内地的封建王朝,西南诸族势力则多怀有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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